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曾接到过推销电话,对方不仅能叫出你的名字,甚至对你的消费习惯也了如指掌。你是否也曾疑惑,这些电话从哪里来?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宿迁市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营销电话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通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接到推销电话,以“个人信息泄露”为由起诉
原告是某通信公司的宽带用户。2024年3月,他接到一通自称是通信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的宽带提速推销电话。原告事后通过官方客服核实,得知该号码并非公司登记号码,也不是其工作人员所拨,而是承包商员工的个人手机号码。
原告认为,对方清楚其手机号码、套餐内容及办理网点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只有通信公司掌握,于是以“个人信息泄露”为由,将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通讯公司加密措施不完备,判决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信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虽对客户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但加密措施并不完备,导致承包商工作人员擅自获取并使用原告信息拨打电话进行营销,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私生活安宁)。
综上,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通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信息处理者应确保信息安全,构成侵权应担责
近年来,信息处理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存储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人身属性,一旦泄露或滥用,将直接侵害公民的人格权益。尽管部分信息处理者采取了信息加密等技术措施,但仍存在管理漏洞和监督缺位,导致个人信息被违规使用,特别是以“营销推广”名义实施的电话骚扰行为频发,已成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典型现象。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本案中,被告通信公司虽对用户信息作了加密处理,并规定营销活动需经特定外呼平台开展,但其承包商工作人员使用未登记的个人号码擅自外呼,从事宽带提速推销。该行为未经原告明确同意,亦超出其合理预期,反映出企业对其合作方监督管理的缺失,加密机制未能有效阻断信息被第三方获取和滥用,最终导致原告个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受到侵害。
法官在此提醒,信息处理者必须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主体责任,除采取技术加密手段外,还应加强对合作单位的合规管理和动态监督,杜绝个人信息被违规使用;任何未经用户同意的商业营销行为,均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遭遇此类骚扰或信息泄露,应注意保存通话记录、对方号码及相关证据,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清朗的社会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