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控股企业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原告”)为本案原告。
● 判决结果:被告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16,3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驳回原告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控股企业因合同纠纷而提请返还投资款及获得赔偿的诉讼,是控股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控股企业就合同纠纷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2025)京0108民初646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企业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控股企业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京0108民初6460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16,3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48.8元,原告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127,906.8元,由被告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4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厦门恒誉兴业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4,143元,由被告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控股企业因合同纠纷而提请返还投资款及获得赔偿的诉讼,是控股企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及控股企业本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公司及控股企业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