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5-09-23 06: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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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20,973.35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相关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此前已达成调解,但相关债务人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诉讼涉及的全部债务视为已到期。为维护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及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

公司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的房产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的债务及2,720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2,119万元的抵押担保。由于广厦建设对工行西湖支行的债务未能及时清偿,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结案。因案件被执行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工行西湖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以位于东阳市振兴路1号的房产为上述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的债务及2,720万元债务提供了最高额为3,886万元的抵押担保,但该房产实际已于1997年5月出售给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后因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完成,导致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1997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进行了披露。上述担保债务,公司的实际损失仅以被变卖的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价值946.61万元为限。在案件执行中,振兴路1号西侧的房产于2025年3月被公开变卖,其交易金额为946.61万元。法院在变卖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后对变卖款约946.61万元进行分配,其中约480.81万元分配至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约465.81万元分配至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

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公司依法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工行西湖支行1,480万元案件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工行西湖支行2,720万元案件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9329号及《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9246号,上述诉讼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7、临2021-084、临2024-016、临2024-065、临2025-001、临2025-010、临2025-014、临2025-017、临2025-021、临2025-030、临2025-045、临2025-087、临2025-099、临2025-118)。

(二)甘肃银行案件

因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未能及时还款,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与广厦控股及其担保人之间存在多笔金融合同纠纷,甘肃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案件被告。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处置了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491.40万股股票并划扣了对应的2020年及2022年分红款,上述被划扣的股票处置款及分红款合计约为20,610.14万元,其中20,000万元已划扣至甘肃银行账户,26.74万元为案件执行费用。

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公司依法向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6125号,上述诉讼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临2023-063、临2023-087、临2024-012、临2024-017、临2024-042、临2025-002、临2025-027、临2025-055、临2025-062、临2025-118)。

二、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9329号、《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9246号及《民事调解书》(2025)浙0783民初6125号确定的内容,广厦建设、广厦控股等相关债务人需分三期向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若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公司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支付日期前收到第一期代偿款,相关债务人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上述诉讼涉及的全部债务视为已到期,公司将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相关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此前已达成调解,但相关债务人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诉讼涉及的全部债务视为已到期。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并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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