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杨怡琴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促进更多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生活。
根据实施意见,湖北省将依法依规开展残疾孤儿收养工作。儿童福利机构将作为机构内残疾孤儿的送养人,定期评估筛查,将符合送养条件的残疾孤儿纳入拟送养名单。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定,对收养申请人开展全面评估,且明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在多方面提供了保障措施。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直至年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保障。跨区域户口迁移的,迁出地和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衔接,避免漏发或重复发放。
在医疗保障方面,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需要康复服务的,收养家庭可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实施康复服务,或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教育保障方面,各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安置其就近入园入学。在各教育阶段,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等。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可就近就便优先随班就读或享受送教上门服务。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程序。收养人可自愿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从次月起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建立了动态管理机制,对年满18周岁未在校就读、死亡、解除收养关系等情形,将及时停发基本生活费。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部门将加强协作配合。民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指导,教育部门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公安部门做好户籍办理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救治和康复工作,医保部门保障医疗保障政策,残联组织落实康复救助政策。
此外,各地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跟踪回访,了解被收养残疾孤儿融入家庭、生活成长等情况。发现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及时干预处置。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