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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助
1. 资助对象: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2. 资助标准:一般困难幼儿1000元/生/年,脱贫户、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城镇困难家庭幼儿1500元/生/年。
二、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 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并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资助标准:小学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脱贫户、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城镇困难家庭学生增加500元/生/年。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生活补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1. 资助对象:经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且非寄宿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三类人员、城镇困难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资助标准:小学625元/生/年、初中750元/生/年。
三、高中教育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 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和已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综合高中学生)。
2. 资助标准:平均 2300元/生/年,各校可视学生困难情况分 1800 元、2300 元、2800 元 3 个档次资助。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
2. 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县域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100元。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即公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学费全免,民办学校可收取差额)
(三)高考入学政府资助
1. 资助对象: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
2.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 6000 元(省资助标准为 5000 元,我市每人提标 1000 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
(一)中职免学费
1.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非涉农专业中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资助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根据《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一年级新生执行新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罗霄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市 11 个县)农村籍学生(不含县城)、其他户籍中的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人数的 15%)。
2.资助标准:2300元/生/年,分学期发放。
(三)中职国家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 5%(含 5%);成绩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 30%(含 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表现特别突出的。
2.资助标准:6000 元/生。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江西籍在校大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申请对象: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3.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5000元。通常贷款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初至9月底。
4.申贷流程及申贷材料:首次贷款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正楷签借款学生名字,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股现场办理。续贷学生可以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远程续贷,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也可以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
5.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国家贴息。
贷款信息变更及还款:毕业后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含专科升本科,本科升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留级等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10月份前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8月15日起自付利息,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还本宽限期,期间只需偿还利息,暂缓偿还本金,如毕业后剩余贷款年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期还本付息,每年的11月1日-12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学生提前主动还款的需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随时还款签约及完善个人信息,再用手机下载云闪付进行主动还款申请或者用支付宝搜索助学贷款在线还款。线下还款需相关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银行卡或微信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股刷POS机还款。(注:每个月末前5天开始,由于月度结息的原因,停止还款,月初恢复正常。)
国家开发银行服务热线:95593;
学生在线系统:http://sls.cdb.com.cn
六、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申请对象及条件
受助毕业生应为2017年(含)以后毕业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以上的江西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省外高校和省内非省属本科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就业不在补偿代偿范围。基层单位是指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补偿代偿年限与标准
2017-2019届毕业生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2020届毕业生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21届以后毕业生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3.代偿方式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代偿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又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再发放总额的40%。允许按以上年数和代偿比例合并申请发放。
来源/宁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