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将《河南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工作,支撑治国理政、赋能各行各业、服务千家万户,在经济建设、政府决策、粮食安全、防灾减灾、社会治理等领域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要保障。
现行的《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4年全面修订,自修订以来已实施21年,为推动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测绘事业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测绘地理信息已经成为改造传统产业、激活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和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特别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后,在保障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测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为了进一步衔接和细化上位法,适应新技术应用和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我省近年来在测绘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加以固化,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起草。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组织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全面审查把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达成了一致意见。2025年6月4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立法思路
《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4条。相比现行《条例》删除14条,修改23条,增加31条。主要确立了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坚持全省统筹、系统推进。将法规名称由《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改为《河南省测绘条例》,统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基础测绘、成果汇交及共享应用等全链条制度建设,系统推进我省测绘事业提质增效。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数据赋能。顺应新技术发展需要,增加“新测绘新应用”一章,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和应用,打造数字河南时空数据底座。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强化监管。注重对地理信息获取、存储和使用的管理,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测绘成果、互联网地图等方面安全监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加强测绘基准建设。测绘基准为测绘活动提供统一的起算依据和尺度标准,是确保测绘成果精度的重要基础。为加强测绘基准建设,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总则中明确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二是明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程序,并规定该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三是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四是强化永久性测量标志管理,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属地管护职责,从法规层面健全管护机制。
(二)推进新型测绘发展。为推进测绘事业转型升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北斗导航、卫星遥感、实景三维等新型测绘的需求,支撑保障数字河南建设,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新型测绘基础设施和网络建设。二是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强化数据要素供给。三是通过各级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共建联动,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四是提升地理信息开放水平,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在低空经济、平台经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中的应用。
(三)强化测绘成果应用。针对测绘成果开发应用不够,缺乏有效共享机制,地理信息数据更新缓慢等问题,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大测绘成果供给力度,要求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推动测绘成果共享共用。二是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和利用,明确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入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三是要求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四是为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求,加快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
(四)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地理信息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地理信息安全,在《条例(修订草案)》中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二是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和利用审批制度。四是明确地图审核程序,并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五是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监管。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