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西贝之争,法律如何界定?
创始人
2025-09-14 1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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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罗永浩发文吐槽著名连锁餐饮品牌西贝莜面村:“好久没吃西贝了,今天下飞机跟同事吃了一顿,发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希望国家尽早推动立法,强制饭馆注明是否用了预制菜。”随后西贝工作人员回应称,牛大骨是每天现煮的,莜面也是店内工作人员现场手搓的,不存在预制。另外,店内的炒菜每天都是新鲜的蔬菜到店,现场炒制。

9月11日,有媒体记者从西贝餐饮创始人贾国龙处获悉,罗永浩发布微博后,公司复盘了一个晚上,想知道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我也是个消费者,咱们凭良心说话,(西贝)真不贵。”贾国龙在透露罗永浩一行五人15道菜品总消费为830元后,发出了上述感慨。

此外,他觉得“罗永浩用‘恶心’形容西贝,感觉有点被砸牌子了,挺受伤的,超出了普通消费者行为,之后将起诉罗永浩”。贾国龙还表示,9月12日起,将在全国所有门店上线“罗永浩菜单”。西贝全国所有门店后厨将对外开放,消费者可以看任何一道菜的制作过程。

这场罗永浩和西贝之间的纷争在网上持续发酵,罗永浩对西贝“预制菜”的质疑和对“价格贵”的指责也引发网友广泛关注。罗永浩发博称送iPhone17一部求教检测预制菜方法。随后他又发博表示,如果有录像之类的,法律上可以采信的真凭实据,奖励十万元。

罗永浩作为网络红人

用餐后在网络上公开吐槽西贝,

是否涉嫌构成诽谤?

西贝公开罗永浩一行人的消费账单

还宣布推出罗永浩菜单,

是否涉嫌侵权?

消费者该如何正确行使

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监督的权利,

法律如何界定?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罗永浩作为网络红人用餐后在网络上公开吐槽西贝,是否涉嫌构成诽谤,是否涉嫌侵权?

罗永浩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或侵权,需从法律要件具体分析。首先,诽谤的成立须具备虚假事实陈述、主观故意或过失、损害后果三个要素。罗永浩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属于事实性描述,若西贝能证明其菜品确非预制(如提供后厨监控、食材采购和加工记录等),则该陈述可能构成虚假;但“贵”和“恶心”属于主观评价,受消费者评价权保护。此外,西贝需证明罗永浩存在主观恶意(如明知虚假仍传播),而非单纯情绪表达。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消费者评价具有较高的容忍度,但公众人物因影响力较大,需注意言论边界。若西贝起诉,罗永浩可能以“合理质疑”抗辩,但“恶心”一词可能被认定为侮辱性语言,或部分超出评价必要限度。

2.西贝公开罗永浩一行人的消费账单还宣布推出“罗永浩菜单”,是否涉嫌侵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西贝此举的目的并非为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所必需,更倾向于一种商业营销和舆论回应,其公开消费菜单的行为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但需具体判断。

推出“罗永浩菜单”也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西贝将系列菜品组合并冠以“罗永浩菜单”之名进行宣传,实质上是利用罗永浩的姓名和公众影响力为其商业活动引流和背书。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了罗永浩的知名度和该事件的话题性,极大地增加了消费者对该菜单的关注度。该行为显然未获得罗永浩的许可,已涉嫌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害。如果在该菜单的宣传中使用了罗永浩的肖像(如微博头像、照片等),则还需额外获得其肖像使用授权,否则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其次,公众人物固然对舆论批评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这主要针对的是对其言行、公务的讨论和批评。商业机构未经许可将其姓名直接用于商业推广,已经脱离了“舆论监督”或“公众讨论”的范畴,进入了“商业利用”的领域,如果未经名人本人明确同意以“蹭热度”“接流量”为目的对其姓名、肖像等进行商业利用,则涉及侵犯了名人的人格权利,面临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企业面对危机维护自身名誉的初衷可以理解,但在危机公关和营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对待消费者(尤其是名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其人格权利。创新的营销方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最稳妥的方式是事先获得相关授权,避免“蹭热度”反而引火烧身。

3.消费者该如何正确行使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监督的权利,法律如何界定?公众人物作为消费者,发表评价又该有哪些特别的注意义务?

消费者行使评价权需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必要性原则。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允许对商品服务进行批评监督,但不得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具体界限在于,如果是普通消费者,可基于体验发表主观感受(如“难吃”“价高”),但事实陈述(如“使用过期食材”)需有基本依据。如果是公众人物,则因言论传播力强,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比如在事实部分应尽合理核实义务(如通过消费凭证、对比市场均价);要避免使用侮辱性词汇(如“恶心”可能加剧损害性);另外,要区分“批评”与“贬损”,后者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最后,建议公众人物在行使批评权利时,更要避免使用过激、侮辱性词汇,防止滥用自身影响力而对商家造成不必要的商誉损害。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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