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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裁判,是否影响下游犯罪的处理?
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在网络结识黑客“轻工哥”“一条枪”后,明知对方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间,以1万个QQ号码1000元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
随后,陈某将购进的QQ号码,以每1万个QQ号码400元至6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余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欧阳某明知“VIP小光”等人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QQ号码,仍然以每1万个QQ号码8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收购对方提供的QQ号码。
随后,欧阳某将购进的QQ号码重新整理,以每1万个QQ号码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重复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余元。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欧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下游犯罪的审判。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明知他人提供的QQ号码是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获取的数据而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向被告人陈某、欧阳某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上游犯罪人尚未抓获,上游犯罪尚未经司法程序处理,但现有证据包括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依法保全的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欧阳某的供述等,已经足以证实该案中的QQ账号和密码等电子数据系犯罪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只是还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时并不影响对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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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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