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时段,贵州省桐梓县多所学校门前,各类车辆呼啸往来。仔细看去,有不少学生骑着自行车、电动车甚至摩托车在车流中穿梭,有的车上甚至挤着两三个人,几乎无人佩戴安全头盔。
“我初一就会骑电动车了。”一名初三男生语气轻松,“带个人很正常,从没出过事。”当被问及是否知晓法律规定的驾驶年龄,他摇头表示“不清楚”。
类似的场景也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上演。在这些看似“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是一连串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与沉痛教训。那么,低龄未成年人能否在道路上随意驰骋?他们驾驶的电动车、摩托车从何而来?家长、学校和社会又该如何为他们筑牢安全防线?
近日,《检察日报》记者针对未成年人违规驾驶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揭开未成年人违规骑行背后的层层迷雾,探寻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2025年8月,贵州省桐梓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校园周边走访调查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情况,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现象
年龄门槛常被越过
安全风险触目惊心
2024年8月,一名11岁小男孩跟着父亲以及自行车队在河北省容城县一双向公路上骑行,结果在接近中线时不小心摔倒进入对面车道。小男孩被对面车道上正在行驶的一辆小汽车碾压身亡。
事发后,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个年龄的孩子是否能跟团骑行?
而这一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2024年发布的近3年统计数据,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问题呈现严峻态势,其中“未达法定年龄骑行”和“无证驾驶”已成为学生交通出行中最突出的风险源。
数据显示,在学生群体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类事故有88%涉及摩托车驾驶,非机动车类事故中86.9%与电动自行车相关。这两类事故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成为最主要的违法原因。
研究显示,学生交通风险随着车型升级而显著提高,风险等级按照步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顺序递增。更令人担忧的是,每种交通方式的“风险起步期”都早于法定年龄,表明未成年人违规驾驶行为不仅普遍存在,还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2024年6月,年仅17岁的小谭因老板外出、店内无人送货,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驶入车流量较大的街道。行驶途中,小谭的电动三轮车与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发生碰撞事故,对方受伤被紧急送医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小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我们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其缓刑。”桐梓县检察院检察官吴红回忆说,案件办理过程中还遇到一个插曲:小谭的父亲起初并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他认为店老板在此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明明知道小谭未达驾驶年龄,却仍然让他单独驾车送货。
对于机动车驾驶的年龄和资质,我国法律设有明确门槛: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年龄门槛为18周岁;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摩托车等车型驾驶证的,同样须年满18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意味着,任何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均属于无证驾驶,不仅违法,更构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无证驾驶的背后,是血与泪的教训。
广东省吴川市检察院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例。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17岁的小陆无证驾驶小轿车搭载他人,行驶途中撞上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认定:小陆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小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另一起危险驾驶案同样发人深省:17岁的阿杰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14岁的小田,与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吴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阿杰最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另外一起案件更令人心惊:2024年11月,16岁的小浩为逃避检查,无证驾驶载客车辆行至一高速收费站时,竟在高速公路长坡弯道密集路段逆向狂飙4公里,最高时速达157公里,逼停40余辆车。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小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未成年人违规驾驶乱象中,一种更为隐蔽且危险的现象正在浮现——非法改装车辆。
2024年2月,17岁的小李驾驶改装后的电动车载人,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某街道上飞速行驶时,不慎失控侧滑翻倒,最终造成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二级。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并不鲜见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解除限速、提升功率等改装操作,均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
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李楠告诉记者,目前道路上部分外观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过私自解除限速、更换大功率电机和扩容电池等改装后,其最高时速、整车重量及动力输出均已远超国家规定的非机动车标准,实质上已达到机动车性能范畴。
探因
线上线下租赁失守
获取渠道畅通无阻
当前,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其所驾车辆来源复杂,背后更牵涉一系列安全隐患甚至衍生犯罪。
检察机关调查显示,未成年人所使用的车辆来源复杂、渠道多样:有的来自父母疏于保管的家庭车辆,有的则是向亲戚朋友借用的车辆,更有甚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是盗窃所得,或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共享经济发展,不少未成年人甚至通过线上租赁平台,利用身份审核漏洞顺利租用车辆。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家长认为孩子‘早晚都要开,不如早点练’,这助长了孩子的冒险心态。”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人郭春刚补充说:“许多涉案未成年人初中辍学后长期脱离家庭监管,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将无证驾驶、飙车竞技等危险驾驶行为视为‘逞强耍酷’的资本。”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杨霞在办理多起盗窃、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多名未成年人作案动机竟是为了获取车辆骑行。在一起盗窃案中,3名在校生认为“骑摩托车很酷”,经预谋后盗取了某修车店的3辆摩托车,并在校园周边道路骑行;另一起案件中,一名未成年人通过盗窃13部手机,将赃款用于购买摩托车,以满足其骑行欲望。
还有一名叫小武的未成年人,仅仅使用经过修图软件处理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就顺利从一家租赁公司租到了汽车。他开着这辆车,从遵义市新蒲新区一路行至湄潭县实施盗窃。这招屡试不爽,他多次以相同手法在不同租赁公司租得车辆。
随着调查深入,一条隐蔽的灰色产业链逐渐浮现。杨霞发现,当地存在一张由“中间人”编织的租车网络:一些未成年人会寻找成年人代为签署协议租车,而一些没有运营资质的“中间人”为赚取差价,专门从事租车后再转租给未成年人的业务。与此同时,部分租赁公司审核形同虚设,只看材料“像那么回事”,不做实质审查,无形中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打开了危险的大门。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及租赁行业监管漏洞等问题,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分别于今年8月25日、27日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职的行为,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线上租车平台对租车人身份审核不严的情况也较为突出。据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娟介绍,未成年人小杜为躲避小区门卫盘查,从而进入小区实施盗窃,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下载了某租车App,按照注册流程上传真实身份证和虚假驾驶证后,竟然注册成功了。小杜驾驶租来的车辆辗转多地,盗得10余万元财物。
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龚家湾大队综合勤务中队副中队长赵磊认为,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治理面临“发现难、定性难、治理难”三重困境。
“首个现实难点在于准确识别驾驶者是否未成年,以及其所驾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赵磊坦言,虽然“整车质量55kg、铅酸电池63kg,电压不超过48v,功率不超过400w,有脚踏”是区分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明确标准,但现实中很多电动车商家都提供拼、加、改装服务,改装后车速可达40—50km/h,有些改装车的速度甚至可以达到70—80km/h。若当事人再故意撕毁铭牌、涂改车身标识,现场执法几乎无从判定。
处罚环节同样棘手。赵磊指出,对查获的未成年人多以行政处罚为主,但执行效果有限,“特别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多数已脱离家庭监管,再加上自身缺乏经济来源,根本无力缴纳罚款,最终往往只能批评教育了事。这种处置方式震慑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李楠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到了另一个难点,“非法改装会模糊未成年人的驾驶资质,进而影响事故定责与法律判决。”李楠表示,得知小李花1万余元请专业人员对其电动车进行改装一事后,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迅速对电动车商家展开实地走访和多方取证,“我们发现部分商家出于营利目的,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主动提供车辆改装服务,这种行为不仅漠视法律,更将未成年人置于危险境地。”
治理
筑牢第一道防线
积极探索多元共治模式
“家庭教育是防治未成年人违规驾驶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李楠举例说,小李与母亲关系紧张,拒绝听从管教,就是他发生事故背后的深层诱因。为此,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聘请家庭教育指导专家,为小李的家人提供定制化课程,引导其履行监护职责,从源头上降低小李再犯罪风险。
对于李楠的观点,多名一线执法者都表示认同。赵磊就指出,辍学及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是治理中的“老大难”,针对此类群体,加强与社区的协作,推动监护人落实监管责任,是当前较为可行的治理路径。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君的研究为此提供了数据支撑:“在涉及未成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中,监护人监管不力的情况占比超过百分之六十。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重要他人’,教育和监管至关重要。”
除家庭外,各地检察机关还与学校、社区联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创新实践。
湖北省丹江口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持续推进“交通安全主题法治进校园”活动,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将“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作为重点,通过真实案例解析、事故现场视频展示等方式,提升学生的规则意识。他们还开发了“角色代入式”普法剧本,通过互动问答增强学生的参与感和体验感。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及其下辖的新吴区检察院与宜兴市检察院则创新运用新媒体传播方式,联合出品微电影《无证租车?“驶”不得》,以生动直观的形式扩大传播范围,提升未成年人安全意识。
“将车辆租赁给未成年人,不仅违反多项法规,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福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任卉指出。
针对这一监管漏洞,福州市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规范机动车租赁经营监管、升级线上租赁系统、加强行业自治等具体建议。
2024年6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到某线上汽车租赁App福州分公司实地走访调研。
在福州市、福州市晋安区两级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多次与某线上汽车租赁App福州分公司开展技术研讨,最终开发出线上身份核验升级系统,新增租车人员年龄审核、人脸识别、证件比对等功能。目前该技术已由该线上汽车租赁App总公司推广至全国所有分公司使用。
2024年8月,福州市检察院、晋安区检察院联合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主题为“规范汽车租赁 护航青春安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专题培训活动。
福州市检察机关还推动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在《通知》初稿中,对于未成年人租车的规定不多,我们建议增加相关条款。”刘娟介绍。
2024年6月,正式下发的《通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租赁车辆,并在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不得将车辆转交未成年人驾驶。《通知》还要求,公安交警、交通执法、检察机关在日常执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成年人租车线索的,由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晋安分中心建立台账,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置。
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的监督理念转变,为破解未成年人违规驾驶难题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方案。
(文中涉案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检察日报 郭荣荣 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