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原告郭某与被告古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古某租用郭某门市房用于售卖煎饼,租期五年,房租每年18000元,并对房屋其他事项等做了约定。到了2023年9月,古某因照顾孩子上学,没有时间经营煎饼店,随即在未告知原房主的情况下,将门市房转租给刘某且收取了租金。郭某得知后,因对转租事项与古某、刘某协商未果,无奈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与古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
法官了解案情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着双方“买卖不成仁义在”的原则,耐心劝说、明理释法,郭某表示理解古某生活上的困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郭某与古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古某与刘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刘某租金,且古某无需向郭某支付违约金。至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