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办学校因简化财务流程,『有利』于费用的管理和结算,『便于家长』对学校收费的理解、监督和减少多次收费,因此采取“一费制”收费模式。“学校的一费制”收费项目可能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教辅材料费、校车费等各类性质的收费,所以以“一费制”收费究竟是否要交增值税呢?
先了解一下几个增值税文件具体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免征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情形一
民办学校以学杂费、学费为“一费制”收费名目,混合收取且未分别核算,各项收费项目不明确的情况下,收取的总额因不能对应收费项目,一般无法判定收费为上述免征收入政策中的收费项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属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导致所有收费均为学校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按全部收费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
民办学校以“一费制”收费,在明确各项收费项目的情况下,学费、住宿费属于免征增值税收入,需要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代收费也能按合规要求处理的,代收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也不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服务性收费除学校食堂的伙食费收入外,均属于增值税税的应税范围,需要作为学校应税收入处理,申报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
民办学校以“一费制”收费,在明确各项收费项目的情况下,学费、住宿费与学校食堂的伙食费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收入,需要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其他服务性收费除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需要做为学校应税收入处理。代收费未能按合规要求处理的,如有差价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不满足代收费要求,属于应税的增值税收入范围,申报缴纳增值税。
情形四
民办学校以“一费制”收费,明确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代收费项目对外宣称为在学校上学“免费赠送”的给学生的,代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需依据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否无偿以及具体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无偿”的含义:通常指未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如何界定“其他经济利益”可能存在各地主管税局判断差异。因此,对代收费用项目以“免费赠送”存在税收风险,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避免此类的表述和宣传,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民办学校一费制收费提示:
1.民非性质的学校在主管部门对学费、住宿费通常有备案登记要求,一费制需要提前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以免收费后再确认的学住费超过备案金额,超过部分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各地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有明确规定,要求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或不补,若未能明确区分且直接纳入学杂费、学费,不符合这些规范要求,存在违规收费的风险。
3.代收费需要合规处理,存在差价、使用采购合同、开具发票以及在成本中核算都改变了代收费性质,需要按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及缴费。
文源 | 行云民办财税(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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