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9月9日讯(记者 王佳)“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的举报奖励机制,省公安厅对2016年出台的《山西省公安机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在9月9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郭海瑛介绍了新修订《奖励办法》的亮点。
郭海瑛表示,新修订《奖励办法》主要呈现4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扩大了举报奖励范围。新修订《奖励办法》涵盖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领域,从民生保障到创新保护,多维度织密了社会监督网络。其次,调整了举报奖励对象。原《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修订《奖励办法》规定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应当为自然人”,进一步规范了接受奖励的主体。再次,优化了举报奖励启动条件。原《实施办法》规定奖励工作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日”后启动开展,新修订《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工作从“法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决,或检察院对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即可启动开展。最后,修改了奖励标准和认定方法。原《实施办法》奖励标准按照案件货值的百分比进行计算,由于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举报奖励不适宜按照货值金额计算,新修订《奖励办法》明确按照一般、重大、特别重大3类情形,综合考量认定具体奖励档次和金额,提升举报奖励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