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利用手机进行偷拍的行为频频发生,公共空间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那么,在公共空间被侵犯肖像权甚至隐私权,到底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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