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客在租期未满时退租,押金还能要回来吗?在《住房租赁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之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启动涉民生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巡回审判宣传周活动,将庭审现场“搬”进了社区。9月8日下午,一场围绕租房押金退还问题的巡回审判与普法讲座在长宁区虹桥街道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举行,吸引众多居民旁听。
7月16日,我国首部住房租赁领域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颁布,将于9月15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庭审现场
本次巡回审判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押金纠纷案例。本案中,原告为承租人,被告为出租人。今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年期的租赁合同。由于工作变动,原告在租住四个月后提早解约。解约前的一个月,原告在微信上告知被告自己将于7月搬走。双方达成一致,若原告将房子成功转租,被告退还押金。结果房子未能成功转租,因此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押金。对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租房押金。被告则要求原告补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管理费,并赔偿在其居住期间受损的窗帘、洗衣机、墙面、椅子等。最后,该案件以调解结案,原告与被告双方不需向对方履行支付或赔偿义务。
长宁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敏表示,许多租赁纠纷源于合同中对押金返还约定不明,承租人容易误以为“提前通知即可退押金”。《住房租赁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李敏解释:“该条款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
普法讲座
李敏还提到,法院日常审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旁听者寥寥,但实际上这类纠纷高发且贴近民生。通过巡回审判进社区,希望能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活动现场气氛热烈,不少居民在休庭期间展开讨论。虹一小区居民袁女士是一名房东,她表示通过此次旁听,意识到合同明确的重要性,“以后出租房子一定要把条款写清楚,什么都以合同为准”。
巡回审判结束后,长宁法院还开展了《住房租赁条例》专题普法讲座,针对住房安全、租赁行为规范等内容进行解读,受到社区居民的广泛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