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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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09: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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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进入二审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写入立法目的

本报记者 彭 波 魏哲哲 亓玉昆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在法典草案初次审议后,将法典草案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

总则编草案第一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立法目的作进一步完善,增加“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总则编草案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此,有意见建议进一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相衔接,增加规定有关该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收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

有意见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建议结合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组织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定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禁止生产、销售违反上述规定的监测设施、设备。

在生态保护编草案中,有意见提出,城乡绿化应当选择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的植被,避免选择有害人体健康的树种草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生态保护编草案对国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内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机制等角度予以细化,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完善价值核算办法,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有的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规定,例如:为治理地下水超采,应当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为节约水资源,应当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整合和提炼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一般规定,增强统领性。经研究,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完善了关于绿色交通、绿色建造、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定,对有关表述进行调整和优化。

关于各领域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农业生产领域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城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有关规定;明确有关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增加相关禁止性要求。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设计,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化碳排放配额交易有关规定;增加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等。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本报北京9月8日电 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议案的说明。说明介绍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迫切要求,是凝心聚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举措。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成功经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采用了“序言+7章”的体例,共62条。7章分别是: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总则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概念,规定民族平等、团结、进步以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重要原则。

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章,草案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五观”,并规定了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理论研究、宣传教育等有关的机制和载体。

在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章,草案规定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包括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互嵌式发展,以及通过学校教育、青少年交流、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规定。

在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章,草案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规定了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赋予三个意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在保障与监督章,草案明确民族工作格局和制度机制,规定相关机构、组织和公职人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草案还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设置了法律责任专章。

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本报记者 彭 波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意见提出,和平利用原子能是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的重要理念,也是相关国际条约的重要原则,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有意见提出,随着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我国核工业走出去的重要技术支撑。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参与原子能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有意见提出,网络攻击是核设施运行中面临的重要风险,建议明确相关制度予以防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保障

本报记者 魏哲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三审稿9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城乡社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于及时发现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关重要。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并加强监测信息共享。经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明确“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三是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对仲裁前的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本报记者 彭 波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仲裁过程中的保全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好保障当事人权益,建议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同时,还增加了仲裁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有意见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此类仲裁在一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内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议拓宽适用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此类仲裁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

本报记者 亓玉昆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从严保护,建议充实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的内容。对此,草案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立法目的,增加“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的规定,充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等。

有意见建议完善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草案采纳这一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全社会热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扶持有关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建设周边社区。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园管理措施,明确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增加“设立国家公园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将国家公园作为特定区域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对拟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和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等规定。

充实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规定

本报记者 魏哲哲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三审稿9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修改为“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着眼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建议在相关条文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草案二审稿关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进行整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 人民日报 》( 2025年09月09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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