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一审被告之一、被上诉人之一)
● 涉案的金额:根据再审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电气”或“公司”)无须就涉诉事项承担赔偿责任。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此前,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一审原告、上诉人,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向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1、被上诉人)、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2、被上诉人)、北京恒沃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3、被上诉人)、通达电气(被申请人、一审被告4、被上诉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5、被上诉人)、安徽金火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6、被上诉人)、安徽亚正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7、被上诉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8、被上诉人)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提起了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案件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
2024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京0105民初65011号)。2024年2月,恒天集团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24)京03民终818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6月,恒天集团因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4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8月21日、2025年6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05)、《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再审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民申3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恒天集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负面影响。
四、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暂无新的进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