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一则通告并表示,“不加班就罚钱,这是哪门子道理?”相关图片显示,广东东莞一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给予记大过一次,罚款100元。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什么叫私自不加班?”此帖子引发热议。
9月8日,发布处罚通告的公司向记者表示,该员工所在岗位每天10个小时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但他在8月23日、27日没上满规定时间,对其进行了处罚。对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对“私自不加班”员工罚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劳动法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以不加班为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记者 李坐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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