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运转有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
创始人
2025-09-08 12: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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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促进依法行政、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该制度的司法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护城河”意义。

然而,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还面临着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有这样一起案件,某仓库火灾引发多家商户违规存储的机油泄漏,经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处置,未造成环境污染,但由此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需要涉事商户予以承担。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向赔偿主体发出磋商函,拟召开磋商会议确定应急处置费用承担事宜,但相关赔偿主体拒绝参与磋商。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处置本次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多名被告陆续以遗漏侵权人为由,主张追加被告。由于无法一次性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生态环境部门陷入“撤诉—磋商—起诉—被告要求追加侵权人—撤诉”的程序循环,实体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司法严肃性受到挑战。基于此,笔者认为,需从磋商机制、诉讼程序、责任追偿三个维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完善。

一是优化完善磋商机制。《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如果不能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内确定所有赔偿义务人,就可能导致磋商程序延宕,影响赔偿义务的实质确定。基于此,建议借鉴民事普通共同诉讼进行机制设计:在同一个环境污染事件中,如果赔偿义务人众多且不确定,在召开磋商会议前,赔偿权利人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未接收到磋商通知的潜在赔偿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比如30日)主动向赔偿权利人申报并登记;同时,告知现有的赔偿义务人具有申请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的权利。公告期届满后,赔偿权利人向所有赔偿义务人发出赔偿磋商通知,明确磋商的形式、时间、地点、事由。采取赔偿权利人主动通知、潜在赔偿义务人主动登记、现有赔偿义务人申请追加的方式,最大程度实现对赔偿义务人的全覆盖,提高磋商效率,为明确赔偿义务人的具体责任提供程序保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补偿或者赔偿奠定基础。

二是促进诉讼程序安定。如果在启动诉讼程序后因为发现新的赔偿义务人,而撤诉重新启动磋商程序,必然导致诉讼迟延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程序安定与程序公正、效率等价值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体系,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因素。如果诉讼前的磋商机制已经最大限度吸纳潜在的赔偿义务人进入磋商程序,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不应轻易回转至诉前磋商,而应尽可能确保诉讼程序的安定,促进诉讼进行。因此,有必要将磋商机制嵌入诉讼程序之中,仿照“诉讼调解”的方式设置“诉讼磋商”。具体而言,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现遗漏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人不必为了履行磋商程序而撤回起诉,应该通知遗漏的赔偿义务人参与到诉讼中,由法院组织所有赔偿义务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诉讼磋商”。同时,对诉讼磋商进行调解化改造,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经诉讼磋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径行判决。

三是健全责任追偿机制。探索构建民事主体与主管部门相互衔接的双重追偿体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结案后,若发现遗漏侵权人,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整体性与修复不可分性,有权要求遗漏侵权人共同担责。如果遗漏侵权人拒绝担责,赔偿义务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遗漏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若赔偿义务人已全部履行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遗漏侵权人需在其应担份额内对赔偿义务人予以分担。具体份额依据过错程度或原因力比例确定;难以确定时,则平均分担。如果履行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主动放弃对遗漏侵权人的追偿权,那么可以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第十条关于“五年内,主管部门有权向经营者或造成环境损害或环境损害紧迫威胁的第三方提起要求收回预防和补救费用的诉讼”的规定,将追偿权让渡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环保组织,由其提起诉讼,并将诉讼获得的遗漏侵权人的赔偿份额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一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系统的顶层设计。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循环困境,需要完善诉前磋商机制,促进诉讼程序有序运行,建立赔偿责任追偿机制,科学构建共同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娄必县 熊姿(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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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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