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西固区法院审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一对新人举办婚礼却未登记结婚,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及婚礼费用,法院最终判令女方返还4.5万元,判决已生效。
柴某与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一年后决定结婚,约定先办婚礼再领证。婚礼前,柴某及其母亲要求高某支付13万元彩礼、1万元改口费,并承担酒席、婚庆等全部婚礼费用。然而,婚礼结束后柴某却表示暂不领证,高某认为受骗,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相关费用,遭拒后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彩礼数额、是否返还及婚礼费用承担争议不断。柴某认可收取彩礼,但称高某仅实际支付5至6万元,且其母亲已返还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却未能提供证据;高某则坚持要求全额返还。同时,柴某提交高某亲笔书写的《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婚礼费用由高某自行承担,法院核查后对该约定予以认可。
办案法官调取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最终确认高某实际支付彩礼6万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认定本案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情形。
考虑到双方举办婚礼后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5个月,且存在同居期间互相转账、彩礼实际使用等情况,法院未支持全额返还,最终酌定柴某向高某返还彩礼4.5万元,并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彩礼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未办理结婚登记时需结合共同生活实际情况确定返还数额,既保障给付方合法权益,也兼顾公平原则,避免仅因未领证就要求全额返还。
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