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名单,一名年仅11岁的在读小学生名列其中,且标注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此事在网上传开,“未成年人也能担任业委会委员,是不是有点胡闹?”有网友提出质疑。还有网友猜测,是不是名单搞错了,小学生参与小区管理实在匪夷所思。记者在网传的这张图片上看到,小学生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房号等信息均一一注明。名单上还有其他4名业委会委员,年龄最小的也有41岁,有研究生也有本科生,这些委员的身份符合大家的认知。
为核实此事,9月5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上了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办事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份公告是真实的。“让大家产生了误解,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实际上是他的家人参与业委会相关事务。”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小区筹备成立业委会时都有相关的委托书,整个程序都是规范的。该工作人员也坦言,当时公布的时候也确实有点尴尬,因为家人把房子放在了孩子名下。至于为何将这套房子放在孩子名下、是不是为了上学,该工作人员表示,具体原因不方便去细究。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则认为,上述任命及监护人代理行为违反了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民法典》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11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符合任职资格。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声称的“房产在子女名下、监护人代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业委会委员职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其履职行为必须由委员本人独立完成,不可代理。
李小亮律师认为,该小区业委会的组建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纠正,重新选举符合资格的委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