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2,378.6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下称“张化机”或“原告”)就与山东富宇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富宇”或“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富宇支付货款本息合计约2,378.60万元。张化机于近日收到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鲁0503民初2258号,公司现将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海
2. 被告:山东富宇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滨孤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峰
(二)本次诉讼的背景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9月21日在东营市河口区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氢气水冷器等设备共计14台。上述设备于2023年8月10日交付并在被告现场完成联合检验。产品供销合同总价为6,390.00万元,已支付价款 4,134.00万元,被告逾期未付设备款为2,256.00万元。经计算,截至2025年7月2日,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为122.60万元。
张化机已收到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鲁0503民初2258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三)诉讼请求
请求山东富宇支付货款本息合计约2,378.60万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张化机于近日收到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鲁0503民初2258号。根据《民事调解书》,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山东富宇分期向张化机支付货款2,386.00万元,于2026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
2.山东富宇若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则需向张化机支付利息,且张化机有权就已到期及未到期的所有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张化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61,100.00元,减半收取计80,550.00元,由张化机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本次公告所涉案件,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5)鲁0503民初2258号。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