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纪念馆内,一枚刻着“李木庵印”的骨质印章,静静陈列了半个世纪,这是李木庵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时使用过的签名章。
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人不多,李木庵就是其中之一。他将现代法学理念注入革命政权的司法体系,大刀阔斧地对边区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主持、参与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法律、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为健全边区法制体系、推动边区司法正规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1884年,李木庵出生于湖南桂阳东镇乡的一个殷实家庭,自幼接受传统教育,15岁考中秀才,后辗转进入长沙岳麓书院学习,最终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成为中国最早一批系统接受现代法学教育的专业人才。毕业后,李木庵留校担任讲席,从事法学教育。辛亥革命后,李木庵转行做起了法律实务,先后出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并在京、津两地担任律师,筹建两地律师工会,培养储备司法人才。
1940年11月,李木庵辗转来到延安,资历深、名气大的他很快被委以重任。1941年,李木庵出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首任检察长,从此开启了他革命生涯中最为重要的法治创新篇章。
彼时的延安,司法正处于初创阶段,面临制定法严重缺失、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诉讼程序混乱等现状,李木庵开始思考“如何建立适合边区的司法制度”。
1941年10月,李木庵参与组织召开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司法会议,从此拉开了边区司法正规化改革的序幕。这次改革的目的,李木庵说得极为清楚:“一、提高边区的法治精神;二、切实执行边区的法令;三、使边区人民获得法律的保障;四、建立适合边区的司法制度。”
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李木庵主持或参与草拟了大量法院组织法、诉讼程序基本法、部分实体法等一系列法规草案,极大弥补了边区司法空白,形成了初具规模的革命法律体系。
李木庵还推动检察体制重大调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自1937年成立后,一直实行“审检合署”的司法体制。直到1941年李木庵任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后,主张检察机关从法院机关独立出来,自成体系,即检察工作直接对边区参议会负责,受边区政府领导,行政事务仍由高等法院管辖。“这一举措是检察体制由‘审检合署’迈向‘审检分立’的一次重要尝试,为1946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的成立奠定了基础。”长期从事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的陕西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薛永毅说。
在司法理念方面,李木庵提出“注重教育感化和修复破裂社会关系”的刑事司法思想。“李木庵认为,作为司法人员,不能以听断为能,而应以‘平气息争’‘解决问题’为目的。因此,边区司法审判应努力革故鼎新,抛弃刑事中的恐吓主义,而采取半干涉主义,在刑事政策上试行和解制度。”薛永毅说。
正是基于此考虑,在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司法会议上,李木庵提交《为改进刑事政策,刑事案件允许人们调解息讼,维护社会和平,减少诉讼》提案,第一次提出调解刑事案件的问题。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李木庵再次与何思敬等联名提出《为改进刑事政策,制定刑事调解条例,减少人民诉讼痛苦,请公决案》提案。1943年6月10日,由李木庵主持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刑事和解进入实质化、规范化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李木庵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1959年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
(检察日报 陆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