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本质上是回答“刑诉法究竟有什么用”这一核心问题。对法律从业者而言,刑诉法的功能边界或许清晰,但不少未系统学习法律的人,常会将刑法与刑诉法混淆,甚至误以为二者属于同一法律领域,实则二者的定位与作用存在根本差异。
刑法是典型的静态法律,其条文仅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某罪应承担何种刑罚”,好比社会与公民之间签订的一份契约——明确告知哪些行为是不可为的,若违反,需承担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类违约责任,而刑诉法是动态的程序法,它规范的是从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的全流程,相当于确保刑法这份契约能够落地执行的操作指南。若把刑法比作一辆汽车,刑诉法就是驱动汽车的四个车轮,没有刑诉法,刑法的各项规定只能停留在纸面,无法转化为实际的司法实践。
用一个具体案例能更直观理解二者的区别:假设学校保安清晨打开保安室门,发现校门口躺着一名胸口插刀、已无生命体征的死者,此时保安的第一反应必然是报警。从“决定报警”这个动作开始,刑诉法就已正式介入。帽子叔叔到场后,首先会确认死者是否为自杀,排除自杀可能后立即启动刑事立案;接着用警戒线封锁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指纹、血迹等物证,同时安排尸检以确定死因;随后通过走访邻居、调取周边监控,排查死者的社会关系,分析是否存在情感纠纷、债务矛盾等作案动机;若通过监控发现模糊人影,结合邻居反映的“死者近期与某人有经济纠纷”的线索,便可锁定犯罪嫌疑人;抓捕嫌疑人后进行讯问,若嫌疑人供述作案事实,且现场物证与供述吻合,案件会移送某检审查;某检审查无异议后,再将案件移送某法;最终某法开庭审理,依据刑法规定认定罪名、作出如“无期徒刑”的判决。整个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操作规范,都来自刑诉法的规定,这也正是刑诉法“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具体体现。
也正因如此,常有人问我“是否与研究刑法的罗翔老师同属一个专业”,我总会明确解释二者不同:罗翔老师的研究聚焦刑法条文本身,比如区分此罪与彼罪、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而我长期教授的刑事诉讼法,核心是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则,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分支,关注的是刑事司法的不同维度。与刑法提供了关键依据。
刑法作为静态的“行为准则与责任清单”,明确了犯罪与刑罚的边界;刑诉法作为动态的“程序指南”,规范了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操作,二者虽共同服务于刑事司法,但定位与作用截然不同,若无刑诉法的程序支撑,刑法的规定便只能停留在纸面,难以落地为实际的正义裁决。无论是学校保安遇案报警后启动的侦查、起诉、审判流程,还是法律从业者对两类法律的专业区分,都印证了刑诉法作为“刑法实施保障者”的核心价值。明确二者差异,不仅能帮助普通大众厘清法律认知,更能让法律从业者在实务中精准运用程序规则,确保刑事司法既符合实体正义,也严守程序正义,最终实现刑法与刑诉法的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