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可视为对爱情的付出。然而当爱情褪去,这些“恋爱账”就容易变成金钱纠纷。来看看一些关于“恋爱账”的案例,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1.网上交友,却遇爱情“陷阱”
基本案情
何某在某视频平台上关注了李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随后李某隐瞒其已有男朋友的事实,与何某发展成为网络上的男女朋友关系。其间,李某以购买手机、自己生病、父亲生病及发生车祸、母亲过生日等理由向何某索要财物,甚至冒充其父亲向何某借钱,所得钱款实际用于日常消费。仅仅三个多月,何某向李某转账的金额达三万余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阳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案发后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退还部分诈骗款,取得何某谅解,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此案中被告人以浪漫爱情为饵,行诈骗钱财之实,不但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钱财,更触犯了法律红线。在此向广大群众提醒,“网恋”中的完美恋人未必是良人,即使是线下恋爱交友时,也应该秉持理性,若发现对方有身份模糊、行踪成谜、多次拒绝见面等异常情况,请注意保存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能否要回?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汤某(男)与龚某(女)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交往期间,汤某为方便龚某往返异地通勤,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支付首付款6.8万元、贷款7万元及车辆保险费1.56万元,并将车辆登记在龚某名下。此外,汤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龚某转账,累计金额约9.95万元。2024年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汤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要求龚某返还财物。双方协商无果后,汤某将龚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龚某返还相关财物。龚某辩称车辆及部分转账为无偿赠与,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情感表达,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关于车辆性质认定,汤某出资购车并登记于龚某名下,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双方同居及共同使用事实,该行为符合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已分手,赠与条件解除,龚某应返还部分购车相关款项。关于大额转账性质认定,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龚某需部分返还,而小额转账红包,应视为情感表达的无偿赠与,不予返还。综上,法院判决龚某向汤某返还70000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与财物的情形十分常见,我国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般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财物,如生日礼物、聚餐、购置衣物等费用,以及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金额寓意的红包,一般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度财物,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转账等,则不能视为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即以缔结婚约为前提)的赠与,如两人分手,受赠方需返还赠与物。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情侣双方都应审慎处理财产往来。对于大额款项往来,要提前确认好钱款用途,同时留存好借条、确认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撰文:邓文燕
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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