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专门文件的方式对我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实际作出一系列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决策承办和执行单位履行决策公众参与的职责,明晰了公众参与决策的时间节点和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办法》覆盖了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制定到执行评估的整个条线,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4个阶段,包括在决策事启动阶段通过书面方式向决策机关提出事项建议;在决策事项目录编制阶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在决策制定阶段对决策事项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在决策执行阶段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保障公众在决策的各个阶段都能全方位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决策承办单位听取意见的方式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确立了“1+N”的公众参与模式。除涉密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1种以上其他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涉及民生的,还应进行民意调查。除传统途径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可以通过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办法》规定决策事项与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涉及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办法》对决策承办单位提出了以下新要求:一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归集决策相关事项,包括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布解读决策事项等。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政府门户网站的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相关信息。二是重大规划等决策事项应形成简明版,并在起草说明中重点说明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便于公众理解和抓取重点,降低公众参与难度。三是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鼓励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中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技术,提升决策公众参与质效。
《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应邀提前介入指导公众参与工作;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可以予以退回补正。为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办法》还规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决策事项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