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赵某某从钱某某处得知一项可以轻易获利的兼职工作,即在固定的QQ群内抢红包后提现交给钱某某,每转移1万元便可获利200至300元好处费。
为了获利,赵某某在明知红包来源系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钱某某要求,利用自己与家人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QQ号,在多个指定QQ群参与“抢红包”行为。
赵某某供述,在这些QQ群内,每天都有不同的人加群发红包,发完即退群,群内成员每次抢的红包都在50元至200元之间,将红包钱款通过提现转账给钱某某后,即可获得相应报酬。而这些红包钱款由钱某某汇总后交至上家,上家则会通过虚拟币交易等方式进一步洗白。
经查,赵某某通过“抢红包”方式获取并转移给钱某某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3万余元。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钱某某明知所抢的“红包”钱款是犯罪所得,仍配合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赵某某、钱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与退赔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最终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