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布其《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其种类涵盖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在担保审批管理方面,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时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企业应具备良好经营和偿债能力。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要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充分分析,担保申请人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财务报表等多类资料。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在章程和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内行使决策权。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需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同时明确了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等多种情形。
在担保合同审查与订立上,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具备相关内容,责任人要对合同签订主体和内容严格审查。担保风险管理方面,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此外,公司要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参与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有通报情况的责任。制度还明确了担保事项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担保造成损害的相关人员将追究责任。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