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生育权的典型案例。2025年初,刘女士意外怀孕后因职场晋升压力及夫妻感情不和,独自前往医院终止妊娠。其丈夫得知后,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愤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离婚。法院会不会支持他的诉求?夫妻生育权冲突时,究竟谁说了算?近期,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发文释疑。
生育权共享,女性决策优先
在法律上,生育子女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称为生育权。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丈夫希望成为父亲的权利受法律承认,妻子同样有权决定是否生育。
但需注意的是,男女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存在本质差异:女性生育权的核心是身体自主权。怀孕、分娩直接关联女性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涉及身体控制权、医疗自主权等基本人格利益。丈夫的生育权需以妻子自愿为前提。法律虽承认男性的生育权,但其实现必须尊重妻子的身体支配权,不得强制要求妻子生育。
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能否索要赔偿?
实践中,也有丈夫以妻子“擅自流产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索赔的案例,但法院普遍不支持此类诉求。
在成都一起纠纷中,妻子因与丈夫感情破裂且患有子宫肌瘤选择流产,丈夫起诉索赔。法院指出:妻子在提出离婚后中止妊娠具有正当理由,且基于身体健康需要,不构成侵权。这一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完全契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虽不能索赔,但生育分歧仍可能引发感情破裂甚至导致离婚。这时丈夫起诉离婚面临明确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此条款旨在保护女性术后身体恢复期的身心健康,避免诉讼压力造成二次伤害。
权利协调规则:“分阶段优先”原则
为平衡夫妻生育权冲突,司法实践逐步形成“分阶段优先”规则,在尊重平等的基础上,更关注女性特殊保护。
孕前阶段,贯彻不生育自由优先。任何一方拒绝生育时,对方不得强迫。若通过欺诈或人身强制性手段(如隐瞒避孕措施、擅自使用人工生殖辅助技术)迫使另一方生育,构成对生育权的侵害。
孕后阶段,女性身体自主权优先。怀孕后,女性掌握最终决定权。是否继续妊娠应由妻子自主决定,丈夫不得阻拦或索赔。即使丈夫不愿生育,妻子坚持分娩的,男方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法律赋予妻子终止妊娠的最终决定权,但这绝不意味着鼓励女性单方面行动、忽视婚姻中的沟通责任。生育是夫妻共同的生命课题,需以互信尊重为前提。妻子在作出重大决定前与丈夫坦诚协商,不仅是对伴侣的尊重,更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根基。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捍卫权利,更在于引导人们以理性与温情,面对婚姻中最深刻的抉择。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