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 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法律的天平如何称量一场“非接触式”的侵权?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介入,为六位桑农挽回损失,不仅彰显了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也为基层群体性事件处理和农业新兴作业模式监管提供了重要启示。
飞防越界桑园蒙灾
法律援助及时介入
2023年5月12日,五莲县汪湖镇陈峪村六位桑农遭遇“飞来横祸”。原本应在邻近某地进行无人机飞防作业的飞机,当日却越界飞行至五莲县,其所喷洒的“芸苔素内脂”药剂,对桑树影响在药瓶中明确载明。此次污染致使桑叶毫无使用价值,给以养蚕为生的桑农们带来巨大损失。附近种植村民也纷纷表示担忧,若此类事件不杜绝,日后种植将隐患重重。
事发后,派出所虽组织双方协商,但对方拒不配合赔偿。2023年5月15日,六位受害桑农来到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了解,他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件后,指派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承办。
援助律师接受案件后,主动前往桑农所在村庄办理委托手续,安抚情绪并引导他们配合工作。随后,律师们前往事发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涉案桑地紧邻某地边界,与村民所述越界飞行情况相符。然而,事发后雨水冲刷给桑叶取证带来极大阻碍。为收集证据,援助律师前后十余次往返村落调查,还前往派出所调取出警视频及笔录,到气象局调取事发当天气象资料。
由于证据保存不充分,且网络上关于事发当日飞防作业与某地市“一喷三防”项目关联的信息极少,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但援助律师并未放弃,最终在该地政府招投标网站找到了涉案“一喷三防”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四次庭审定纷争
桑农最终获赔偿
经多方调查取证,援助律师固定了案件事实及相对人法律关系。原来,本案飞防作业的订作人为邻近地市某局,承揽人为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曾某某、张某某是实际操作人员,邱某某为二人承揽召集人。
基本事实查明后,援助律师与桑农深入沟通,认定案件核心问题包括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赔偿数额计算等。由于事发时桑农尚未饲养桑蚕,赔偿数额确定难度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援助律师确定起诉曾某某、张某某、邻近地市某局、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邱某某为连带责任主体,以最大限度维护桑农权益。
证据材料准备完毕后,援助律师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8月23日法院受理案件后,援助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申请对桑农损失进行鉴定并陪同鉴定机构现场调查。经过四次庭审,2023年11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曾某某、张某某赔偿郭某某等六位桑农损失共计130277元及鉴定费12000元;被告邻近地市某局、山东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邱某某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提供专业法律帮助。从案件受理到律师团队的行动,都体现了法律援助的效率与温度。
指派机构:日照市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盛飞 于超 米大川 许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