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公司人员打伤记者被拘留10日,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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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1: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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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8月19日,云南昆明广播电视台春城民生频道栏目发布消息称,当天,该频道栏目两名记者前往假日城市小区采访市民吉先生的装修纠纷,遭施工方辱骂推搡,不仅摄像机受损,而且女记者受伤。

视频截图

8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受伤女记者已前往医院就医,并在进行伤情鉴定。当天,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涉事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由于事发当时自己不在现场,不清楚详细经过,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处理此事。

8月21日凌晨,昆明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发布了此事的情况说明称,昆明广播电视台记者在云南梵高之光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高公司”)采访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夏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拍打摄像机。在此过程中,记者一直保持冷静,并主动表明身份,向夏某某说明新闻采访的正常流程。但夏某某仍多次拍打摄像机,致使摄像机遮光盖掉落,为此,记者拨打电话报警。在报警过程中,夏某某持续推搡动手致使摄像机撞击到记者赵某某头部,赵某某手腕也在拉扯过程中受伤。

经调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夏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同时,经调解协商,梵高公司同意承担赔付摄像机遮光盖更换费用850元,赔付受伤记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费用及伤情鉴定费(依据发票据实结算),另赔偿记者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20000元。经伤情鉴定,记者赵某某伤势为轻微伤。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新闻记者所享有的采访权,本质是公众知情权的延伸和实现方式,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权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新闻记者采访。在这起事件中,夏某某为其行为承担了行政违法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受到了公众的谴责,这提醒大家,法治意识是行为的底线,一旦越过底线,就必定要承担代价。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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