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绥阳县公安局以推进“昆仑2025”“平安长江2025”“平安原野2025”等专项行动为抓手,全方位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守护绿水青山,筑牢生态屏障。
利剑出鞘 护绿青山
破获一起滥伐林木案
8月13日,绥阳县公安局依法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经查,4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场镇辖区先后四次组织人员对“购买”的山林树木进行砍伐,共计采伐林木224株,采伐蓄积121.3629m³。
目前,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雷霆出击 护渔清源
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案
近日,绥阳县公安局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扣押电鱼工具3件。
经查,李某、吴某某、王某、聂某某、杜某某五人相约到旺草镇交溪河流域利用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被民警当场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绥阳公安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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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阳森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