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中,首要一点就是庭前会议的主动权一定要掌握在律师手里,我个人认为这应当是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凡案件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或者已经正常召开了庭前会议,从庭前会议开始,主动权就要牢牢掌握在辩护人手中。当然我所说的案件都是基于要做无罪辩护,或者虽不做无罪辩护但对抗性较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主动权从庭前会议开始就应该在律师手里。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一直认为,庭前会议是控辩审三方的第一次正面对决。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可以展开来讲。第一个关键词是“第一次”,这意味着要用庭前会议给法检两家立好规矩。第一次接触本身就有立规矩的过程,我们要确立的规矩是,庭前会议和后续的庭审都应是讲道理、讲规则、讲法律的地方,控辩审三方都要遵循这一原则,若有人不遵守,辩护人定会激烈反抗。从刑事辩护律师角度来说,要通过这次第一次对决,给公诉人、审判长留下“规矩必须立好”的印象。这一点在对抗性强的案件中非常重要,就像犯罪学中的“破窗效应”,若一开始让步、规矩没立好,对方可能会得寸进尺,后续更难维护权益。
第二个关键词是“正面对决”,但这并非指三方冲突,而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控辩对决,主要是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的对抗,合议庭应居中裁判,这才符合刑事诉讼的三方构造。在这种对决中,第一次交锋时,律师至少不能输,技术和气势上都不能落下。比如我代理的一起有组织犯罪的涉众案件,庭前会议上,一位公诉人比较嚣张,当其他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时,该公诉人无端训斥,后来在合适的时机,我借其不当插话的由头进行了驳斥,打击了其气焰。后续庭审中,该公诉人变得很老实,不再正面对抗,甚至休庭时还说因庭前会议被训斥而抑郁、内分泌失调,虽是玩笑话,但能看出在庭前会议立好规矩后,后续庭审会顺利很多。因为申请证人出庭是否准许,应看证人是否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其掌握的信息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是否确有必要出庭,而非公诉人主观臆断,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立好规矩才能保证庭审按规则进行。
除了控辩对决,庭前会议中技术性更强的是辩审对决。按理说,合议庭应居中裁决,但实践中存在审判人员下场与辩护人对抗的情况,常年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可能都有体会,有时不仅要与公诉人对抗,还会遇到裁判员下场“参与”。这与控审关系紧密有关,实践中,控审之间的关系比辩护人与审判人员的关系紧密得多,虽刑诉法规定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现在相互配合更多,这种配合常体现在庭前会议和庭审程序中,拉偏架的行为也并不少见。
我在昆明办理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前会议上就遇到过极端情况,我们申请排非并说明了理由,公诉人因内向不善表达,被辩护人问得说不出反驳理由,只能表示不同意。此时,参加庭前会议的两位合议庭成员中,右侧的女法官先“下场”,看似探讨实则为公诉人解围,随后审判长也加入辩论,我在回应后提出申请法官回避,他们才停止。还有一个案件的庭前会议上,审判人员以庭前会议规程中“合议庭可在开庭前答复问题”为由,拒绝当场答复程序性申请,甚至曲解法律,认为刑诉法关于回避的规定不适用于庭前会议,这显然是审判人员下场对抗。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必须驳斥回去,否则会助长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让法庭不再讲法律和规则,后续庭审也无法正常进行。
所以,庭前会议作为控辩审三方的第一次正面对决,不仅要考虑控辩对决,还要应对可能更严重的辩审对决,这就是为什么庭前会议的主动权必须掌握在律师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