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晨棣
连日来,我国多地遭遇强降雨天气。在积极应对防范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隐患外,也伴随着因暴雨洪涝灾害引发的财产损失等潜在法律问题。人民网对此进行了梳理,以作提醒。本期聚焦暴雨引发的农田损失等问题。
暴雨致使作物受损,谁来赔?
农业保险理赔是首要渠道。灾害发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报案,并同步启动关键证据固定程序,在允许通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拍照取证、受损部位特写取证、相关部门出具的《暴雨灾害调查报告》以及村委会盖章的《灾害损失证明》等。此外,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应密切关注并主动配合政府依据灾后救助政策开展的各项工作。
法院提醒,保险责任认定严格遵循合同条款,例如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农作物减产需达阈值”“果树损失要求主干结构性损毁”等理赔标准。还需特别注意,若农户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防灾减损义务或未对死亡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保险公司可能减赔或拒赔。
暴雨导致承包地严重毁损无法恢复生产,怎么办?
当承包地因暴雨山洪灾害遭受毁灭性破坏,致使土地客观上、永久性地无法再用于农业生产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为承包方提供了根本性的救济途径。
前述条款在确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列为法定例外情形之一。承包方有权据此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调整承包地的书面申请。但是,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法院提醒,申请调整承包地须严格遵循双重法定程序:
一、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程序,即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明确同意;
二、须履行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即将调整方案报请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暴雨致农业合同履约困难,责任谁担?
自然灾害引发的合同违约纠纷中,不可抗力构成免责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暴雨、洪水等灾害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件时,违约方可主张减责或免责,但需同步履行三项法定义务:
一、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履约障碍;
二、提交法定证据,如气象局灾害报告等;
三、采取减损措施,如农户抢收未损作物等。
法院提醒,免责范围通常限于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对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相对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建议双方优先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或协议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在早期高效化解纠纷,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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