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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期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法金融中介乱象随之引发关注,尤其是一种叫“包装贷”的骗贷套路,危害不浅,已经形成金融“黑灰产”。这里说的“包装贷”,就是一些非法贷款中介为了牟取利益,通过虚构职业、包装资产、伪造流水等非法手段把一些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人,经过包装后贷出款来,并且从中分赃分成。最后,这个被“包装”出来的人,就成了“职业背债人”,成了老赖。
今天来聊一聊职业背债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本期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目前这种情况多发生于“经营贷”,也就是在贷款过程中,不需要抵押任何财产,而是需要提供贷款企业的经营资料以及作为企业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作为贷款审核的材料。一般都需要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主贷款人,签署相应的贷款合同,为企业经营贷款。
而一些不法份子正是利用上述“经营贷”中的信息差或者贷款风险评估和审核中难以辨别材料真实性的漏洞,利用一些人的侥幸和贪图利益的心理, 伪造虚假经营资料,假借他人的个人征信信息,向金融机构或者贷款人骗取贷款。
如果上述行为中的经营资料、个人的学历等材料均是虚假的,作为被借用征信一方并没有真实的贷款目的,而是配合他人共同骗取贷款则涉嫌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这里贷款诈骗罪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骗取贷款就没有打算过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的相关案例,“检察机关认定,在此类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身份、伪造申请材料、并无真实还款意愿等行为,均需对参与的诈骗总额承担法律责任。“(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为获“酬劳”参与骗贷湖北秭归: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
而骗取贷款罪,主要是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采用欺骗的方式取得贷款,但是并非完全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无论上述那个罪行,如果配合某些不法人员,虚构事实,参加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都会存在涉嫌上述犯罪的法律风险,因此如果有人意图借用个人信息办理贷款,要充分注意相关风险,避免成为上述犯罪的共犯。
除了刑事责任,借用自己的征信信息办理贷款也无法避免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取得”经营贷“,都需要将借用征信人变更登记为取得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在办理”经营贷“时需要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作为担保人,为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企业无法归还贷款,银行就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保证责任,通俗讲也就是最后由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表人来还款。 由于相关贷款行为中控制企业的并不是借出个人征信的一方, 因此相关贷款放款后,极大可能会被挪用至其他账户,最终出借个人征信者面临被银行追偿债务的责任。
可见,个人信息要充分重视,切勿贪图一时的利益,冒险借用。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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