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学区房入学却受阻?律师解读
创始人
2025-08-16 19: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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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湖南省郴州市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郴州飞虹学府小区的业主被开发商的虚假营销欺骗,导致50余名孩子今年9月入学受阻。

业主们在帖子中讲述,当初之所以选择购买该房产,核心原因是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宣传该小区为双学位学区房,并承诺购房业主子女可就读指定的两所优质学校。目前该房产仅拿到了预售证,因未交房,所以暂无房产证。临近开学时,小区中50余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却被告知因未入住无法按照开发商承诺的学区入学。

目前,50余名学生家长已联合起来进行维权,事件至今仍未得到明确回应,儿童入学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如果曝光情况属实,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宣传该小区为双学位学区房,并承诺购房业主子女可就读指定的学校,如今入学受阻,开发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家长们又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方面又应如何应对?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如果开发商事先确实以学区房为卖点进行宣传,并对购房业主作出了孩子入学的相应承诺,那么如果孩子无法顺利入学,开发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以“双学位学区房”为卖点,且相关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如指定学校名称、入学承诺等),即使未写入购房合同,也可能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开发商的说明和允诺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可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未履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可能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包括:第一,民事赔偿责任。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无法入学导致的损失(如转学费用、购房溢价损失等)。若开发商故意隐瞒学位未备案的事实,可能构成欺诈,业主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第二,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第三,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若入学承诺是购房的核心目的,且开发商无法兑现,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并返还房款。

维权的消费者需提供开发商宣传资料(如楼盘广告、销售话术录音、书面承诺书等)、购房合同、教育部门的书面答复(如“未提交学位报告”的证明)等,以证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入学受阻之间的因果关系。

2、郴州市政府曾出台了鼓励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在郴州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其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对此,校方是否应严格执行相应政策?如果因学位已满等原因不予执行,校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答: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根据郴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郴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门需凭网签合同和契税凭证统筹安排入学。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校方作为公立教育机构,应该执行政策。如果校方以“学位已满”为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涉嫌行政不作为。若学校确已超额招生,需提供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及实际入学名册作为证据。

从校方角度来讲,应立即向教育部门书面报告学位紧缺情况,申请统筹协调或扩班许可;另外应公开招生计划、录取流程及满额证据,接受社会监督;还可以推动教育部门启动应急方案(如扩建教室、调配师资、分流生源)。若教育部门未批准扩班且分流方案合法,学校可免除责任。

3、维权业主在发帖中称,郴州市教育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开发商未在前期提交任何增加学位的报告,学校的学位和教室满了为由要把这50余名孩子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遭到业主反对。对于这种统筹安排,家长们是否有权拒绝?

答:如果分流学校符合“就近入学”标准,家长需接受统筹安排。若入学受阻直接因开发商虚假宣传导致,家长可优先追究开发商责任,要求其解决学位问题或赔偿损失,而非直接对抗教育部门的统筹决定。若教育部门未按照郴州当地政策规定的“有房有户→有房无户→有户无房→无户无房”顺序核验入学资格,或分流学校明显超出“相对就近”范围,家长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分流决定。

4、针对此事,家长应如何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答:消费者可以起诉开发商,以虚假宣传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购房溢价损失、转学费用等。若开发商在宣传中明确承诺“凭购房合同入学”,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消费者也可诉请学校和教育部门履行职责(如诉请撤销决定并重新分配)。

消费者应立即固定开发商宣传证据,联合提起民事集体诉讼和行政申诉。建议校方也要主动公开学位数据,协同教育部门制定合规分流方案。建议监管部门对开发商立案调查,优化学位预警机制(如要求房企预售前签订教育配套协议)。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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