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收到传票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金额:一审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公司”)与一审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本次公司做为原告提起上诉,涉及金额27,348,024.83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3)吉0822民初2066案号传票。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中晟公司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2025年2月,公司再次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中晟公司向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年6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0822民初206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披露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二、本次诉讼情况
中通国脉不服一审通榆县人民法院(2023)吉0822民初2066号的民事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城中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期收到白城中院的《传票》。白城中院已受理上诉案件,案号(2025)吉08民终835号,并通知将于2025年8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 639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刚,该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工业园区乌兰毛都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宫淑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
负责人:巩颖,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82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 0822 民初 2066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至第三项判令;
二、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
三、本案鉴定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案第一审及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中晟宏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1、原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绝对专属管辖,确有错误,依法应于撤销。
2、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被上诉人于庭审过程中自认其与鉴定人员存在不洁联络。鉴定结论存在无效情形下,仍予适用,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3、被上诉人自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尚无法确认,原审法院仅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审定金额及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依据,否认上诉人自行施工产生的资金成本,错误桥接法律关系,系属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4、作为上诉人重点争议事项之一,对于被上诉人进场前产生的各项费用,案涉《劳务外协合作框架协议》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承担类目及方式,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亦未予论述,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5、作为上诉人重点争议事项之一,对于被上诉人进场前产生的各项费用,案涉《劳务外协合作框架协议》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承担类目及方式,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亦未予论述,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6、原审判决突破破产清偿方案,判决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等同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个别清偿,确有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5)吉08民终835号。本次诉讼将于2025年8月21日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与各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