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8月6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朱洁茹 蒋艾林)自家宠物狗被其他狗咬伤,住院一个星期治疗,狗主人起诉肇事狗的主人索赔治疗费,以及自己7天的误工费。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长沙雨花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请求。
狗被咬伤,主人起诉索要误工费
长沙人王军家里养了一只博美宠物犬,2024年11月的一天早上,王军和妻子用牵狗绳牵着自家博美犬在小区内散步,路过小区别墅区域时,一条未拴绳的中华田园犬突然窜出,对准博美犬进行猛烈撕咬。
王军等人把两条狗分开后,马上带着博美犬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博美犬的伤情经宠物医院诊断为咬伤,皮肤撕裂。博美犬在宠物医院治疗了7天才出院,花了医疗费共计1320元。
事发第二天王军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中华田园犬主人刘强称,家里一共养了三只中华田园犬,除了肇事的大犬,剩下两只小狗事发前一个月刚刚出生。
因为对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王军把刘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赔偿医疗费1320元、车费420元以及自己7天的误工费2100元。
法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长沙雨花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家庭饲养的中华田园犬对博美犬进行扑咬并导致其受伤的事实。被告饲养中华田园犬看门护院并无过错,但是其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熟知犬只管理条例,也应当熟知所饲养的中华田园犬的习性,且被告在人群密集的小区对此种大型犬只予以放养,未予以圈养规制,放任中华田园犬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医疗费1320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博美犬实际就诊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300元。关于误工费,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误工费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刘强支付赔偿款1620元,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