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强调,要延伸现代农业产业链条。河南是农业大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全国第二,已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和部分专家学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河南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梳理,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化应用平台反馈修改意见14条,采纳3条。同时,到周口、信阳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李亚指示,委托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卢氏县、灵宝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在修改法规时予以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7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借鉴卢氏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做法,对《条例(草案)》进行充实完善,助力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健康有序发展。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内容。
二、关于加强品牌建设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品牌建设,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生产,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三、关于成员大会的议事规则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成员大会的议事规则,明确就某一问题作出决议时如何表决通过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了成员大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方法,作为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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