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布其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该制度明确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依据包括《公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还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求等。
对外担保决策遵循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范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在审批权限方面,股东会对多种情形的担保有审议权,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后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后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一年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对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股东会审议特殊担保事项时,表决有相应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除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且作出决议时需满足一定董事同意比例。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包括将债务人资信状况等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记录讨论和表决情况等。公司对外担保要订立书面合同,应尽可能要求反担保,要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若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