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李娟娟
刑事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近日,湖北省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被不起诉人吕某在刑事程序终结后,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8月4日,检察官披露了案情始末。
原来,2024年5月,经营废钢生意的吕某因资金周转需求,通过微信结识了自称某公司贷款经理的杨某(已另案处理)。杨某声称可为其办理贷款,但需“包装银行流水”。同年5月30日,吕某按照杨某指示,将其公司对公账户的U盾及密码邮寄至指定地址。后经侦查发现,该对公账户被电信诈骗分子用于接收十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涉案资金。2024年7月12日,吕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
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襄阳高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吕某主观上明知杨某利用其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对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案件的终结并非吕某责任的终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建议评估是否需对吕某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审查认定,吕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明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尤其是让人帮忙“刷流水”可能会涉嫌违法,仍将自身掌控的公司账户U盾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其出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7月11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明确指出吕某的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于7月21日依法对吕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吕某已缴纳罚款,并表示深刻吸取教训,承诺不再出借个人及公司银行账户用于非法用途。
不起诉≠无责任。无论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的相对不起诉,还是因证据不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都仅意味着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并不豁免其可能存在的行政违法责任。承办检察官提醒:任何试图通过“刷流水”“借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或协助不法活动的行为,即使侥幸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也难逃行政处罚。公民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个人及公司金融账户信息,切勿因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