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对某中医医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王某某等5人正在进行中药饮片调剂工作。现场抽取的41张中药处方笺中,有4张调配人手写签名为李某,2张为王某某。经查,两人均未取得药学相关专业技术资质证书。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中医内科病房10份纸质病历,其中1名患者的病历除首次病程记录外,截至检查当日已连续4日未完成日常病程记录;3名患者的病历中未见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经与电子病历系统比对,上述患者的电子病历存在相同问题。
此外,该医院曾于2021年因同类案由被行政处罚,此次检查仍发现同类违法行为。
最终,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选自某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规定,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应当是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并规定了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关联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5条、第47条,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8条,处方管理办法第29条、第54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23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辽宁省大连市卫生健康委法制处、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丁芳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杨真宇
校对: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