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校时间观念较“严”,学生提早到校却不让进门,只能在外面等,到点后才允许进校,孩子们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
有些学校有条件也不开食堂,开了食堂也交给校外承包商,或者交给校外供餐单位,又或者交由家委会来订餐,孩子们的“口粮”被推向了社会……
近年来,学生在校安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对学校保护责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7月28日,《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针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通过立法手段杜绝学校规避责任,进一步筑牢在校学生安全防线。
针对实际生活中学生早到或者迟走的情况,《草案》将学校保护范围拓展至校园周边环境的风险隐患排查,明确未成年学生因合理原因提前到校或者延迟离校的,应当允许其进入学校或留在学校,并妥善安置。
聚焦“校园餐”安全,《草案》坚持校园食堂公益性原则,明确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办食堂,且一般采用自营方式用餐,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同时,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
《草案》针对学校保护责任的规定,避免学校把门校门一关了之,把食堂一承包了之。
此外,《草案》还从未成年人本身的需要出发,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性立法。
目前民法典规定,父母对离婚家庭的子女有探望权,孩子实际上是被动探望的一方。《草案》主动回应未成年的情感需求,尊重并支持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或者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近亲属保持联系交往的需要,也回应了当今祖辈参与未成年人抚养、照顾的现象,彰显立法的人文关怀。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