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营营律师:合伙人申请对合伙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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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2: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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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伙人申请就合伙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是否应予准许?

鉴定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无需鉴定即可证明待证事实的,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阅读提示:

合伙人申请就合伙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法院是否应予准许?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合伙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鉴定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无需鉴定即可证明待证事实的,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申请。

案件简介:

1.2012年4月1日,原告李某伟与被告安某彬等人共同投资案涉工程(被告安某彬系承包人)。

2.2013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审计局审定工程金额。合伙人之间对出资份额与利润分配存在争议。

3.2014年2月16日,原告李某伟与被告安某彬等人签署《股东协议》,确认李某伟份额存在争议,未能就应付本金及利润协商一致。

4.2018年4月16日,李某伟诉至锦州中院,要求退出合伙并分得合伙利润。安某彬等人向锦州中院申请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

5.2019年,锦州中院未准许安某彬等人司法鉴定申请,依在案证据确定相应金额后,一审判决李某伟退出合伙,安某彬等人支付合伙款及利息。安某彬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金额认定错误。

6.2019年8月29日,辽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安某彬等人上诉,维持原判。安某彬等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一审法院未依申请对合伙进行审计,程序违法。

7.202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确认鉴定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一审程序合法,再审裁定驳回安某彬等人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定应返还的合伙本金及利润款数额是否错误?

裁判要点:

一、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一)针对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视具体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案件所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据此可知,针对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视具体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案件所涉及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可以不予准许。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说明鉴定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本案无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即可查明事实,原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鉴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已经足以确定案涉合伙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合伙成本和合伙利润,并根据案涉《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认定安某彬应向李继伟支付的利润款,理据适当。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安某彬、唐某关于原审法院未对合伙进行专项审计、进而剥夺其二人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构成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安某彬对案涉项目的投入正确。

最高法院认为,安某彬、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税金管理费支出明细和2014-2017年工程支出明细,拟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项目税金及安某彬、唐某的投资款数额错误。经查,安某彬、唐某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对;且从内容上看,税金管理费支出明细均是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税金、管理费、营业税、附加税、养老保险统筹等费用,无法证明上述费用系安某彬、唐某为案涉工程而实际支付的相关税金;而2014-2017年工程支出明细中部分款项的支出没有其他合伙人的签字或认可,仅凭安某彬、唐某单方制作的账目,无法证明安某彬、唐某曾对案涉工程追加11万元投资款。故本院对安某彬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三、原审法院未予认定案涉工程养护费用的判决正确。

最高法院认为,安某彬、唐某主张支出了工程养护费用,对此应提供证据证明。安某彬、唐某虽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养护费用的相关账目,但因该账目均系安某彬、唐某单方制作,游冬、李继伟对该账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安某彬、唐某虽主张原审法院对合伙本金及利润款数额认定错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二人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金额认定无误,再审裁定驳回安某彬等人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

《安某彬、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727号]

实战指南:

一、我们可从以下三层面出发,直观理解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的范围:针对“专门性”问题。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依专门知识、科学技术对案涉“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所谓“专门性”问题,不包括法院可依普通常识、法律知识判断的事项。实践中,如果鉴定结论在专业分析以外,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判断,法院需独立审核应否采信。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法院启动司法鉴定,可依职权、可依申请,对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法院有权不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可依职权启动鉴定。对此,部分当事人可能误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就能够启动鉴定程序。实际上,当事人申请并非鉴定程序的“启动键”,如果法院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有权不予准许鉴定。

(三)司法鉴定的救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证明力相对较高。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获得救济。但是,启动重新鉴定的难度相对较大,当事人需提供足以反驳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和理由,在此过程中,还需注意严守法定期限,不得超期申请。

二、在此,我们建议当事人留意以下要点。

第一,对于申请鉴定人而言,首先,申请人需要明确鉴定事项的范围,判断(1)鉴定事项是否属于“专门性”事项;(2)鉴定事项是否对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必要意义,如果不具备以上两个要件,法院很可能作出不予准许鉴定的判断。其次,如果申请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具备高度证明力的相反证据,用于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第二,对于退伙纠纷、财产清算纠纷中的合伙人而言,合伙人退伙的,需就合伙组织财产进行清算,厘清债权债务、出资、利益分配关系。如果合伙组织账目不清晰,无法根据既有材料完成清算的,退伙人可以及时申请鉴定,以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报告为依据,促进合伙组织清算,达成退伙、分配合伙财产目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延伸阅读:

1.鉴定事项限于专门性事实问题,不包括利用普通知识、社会公知等非专门知识即可作出判断的事项,更不包括利用法律知识作出评判的事项。

案例1:《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某某光电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2号]

最高法院认为,鉴定事项限于事实问题中需要利用专业科学技术知识等专门知识进行鉴别、认定、分析和判断的部分,即专门性事实问题,一般不包括利用普通知识、社会公知等非专门知识即可作出判断的事项,更不包括利用法律知识作出评判的事项。在实践中,某些鉴定意见可能在利用专门知识分析事实问题的同时,也就属于法律适用的内容作出分析和判断,并将法律判断直接或者间接体现在鉴定结论中。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区分需要利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的事实问题、不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的事实问题以及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评判的法律问题,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对不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分析判断的事实问题以及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评判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独立作出评判,而不应直接或者单纯基于鉴定意见作出认定。

2.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案例2:《酒钢集团肃北天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89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否采信的问题。因双方对未结算的9天工程款以及停工损失发生争议。经陕西煤化集团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宁夏永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经审查,鉴定人及其工作人员均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具有从事本案鉴定工作的相应资质。案涉工程造价以及损失鉴定意见出具后,天亨公司对宁永信司鉴字(2019)第01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鉴定人依法进行了回复,但天亨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据此,原判决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天亨公司认为鉴定人员不具有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以及适用法律错误、鉴定内容不客观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合伙业务、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合伙业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合伙业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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