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分别对2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因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严惩,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利剑斩断跨境电信网络犯罪链条、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的坚定决心。
2020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和伙同吴某、刘某鸿(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王某玲(另案处理)组织的位于缅甸果敢老街的诈骗集团,从事业务员工作,伙同多人利用“坤成资本”APP对国内被害人实施诈骗。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和、陈某与吴某、刘某鸿、彭某玮、岳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王某玲、黄某(另案处理)组织的位于缅甸果敢老街的诈骗集团,伙同多人利用“盛世融U”APP对国内被害人实施诈骗。陈某从事窝点管理、后台服务等工作,吴某和从事业务员工作。
2021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和、陈某伙同刘某鸿、彭某玮加入王某玲、黄某组织的位于缅甸果敢老街的诈骗集团,伙同多人利用“环亚E创”APP对国内被害人实施诈骗。陈某从事窝点管理、后台客服等工作,吴某和从事业务员工作。
经鉴定,三个诈骗盘累计骗取被害人资金已达到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被告人陈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五万元,上缴国库。
202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谢某杰、周某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经查实,谢某杰提供11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10.4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周某芳提供9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8.9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杰、周某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综合考虑犯罪的起因、事实、情节、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对被告人谢某杰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