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00,000,000元本金及相关违约损失、服务费、诉讼费等;
● 公司已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对本次案件所涉及的200,000,000元本金进行清偿,后续拟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在重整管理人审查之后,对本次案件所判决的剩余9,733,333.33元利息进行清偿,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于2023年9月1日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苏01民初2771号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因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四建公司”)与被告文投控股、北文投文化投资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文投南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化十四建公司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起诉状》,中化十四建公司主张诉讼请求为:1.判令文投控股支付融资款200,000,000元及利息10,788,888.89元,合计210,788,888.89元;2.判令文投控股支付服务费9,600,000元;3.判令北文投南京公司对上述融资款、利息、服务费共计220,388,888.89元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023年11月上旬,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苏01民初2771号的《保全情况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化十四建公司与被告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苏01民初27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化十四建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文投控股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文投控股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苏家屯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止,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4年8月15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1.被告文投控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化十四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3.65%,以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化十四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3,7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744元,由原告中化十四建公司负担106,944元,被告文投控股负担1,041,80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2024年8月30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化十四建公司(2023)苏01民初2771号《民事上诉状》及《保全情况通知书》,中化十四建公司作为上诉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共同返还合同款本金2亿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以150,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息率8%为计息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50,0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8%为计息标准,自2022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总额扣减6,339,666.68元);2.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共同赔偿中化十四建公司为履约支付的服务费960万元;3.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承担。同时请求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1.继续冻结了北文投南京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开发区支行一般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止。2.继续冻结了文投控股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一般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苏01民初2771号的《保全情况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化十四建公司与被告文投控股、北文投南京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苏01民初27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化十四建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文投控股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继续冻结了文投控股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沈阳苏家屯支行账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4日止,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2024年11月23日,公司收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23)苏01民初2771 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文投控股的重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解除对文投控股名下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21)。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截至2024年12月23日,法院已将重整管理人证券账户所持有的410,153,815股无限售流通股扣划至16名重整债权人证券账户名下(其中包括中化十四建公司),用以抵偿债务;公司同步完成对中化十四建公司的现金部分债权的清偿,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重整计划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40)。至此,公司已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对本次案件所涉及的中化十四建公司200,000,000元本金进行清偿。
二、本次案件进展
2025年7月16日,公司收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苏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二审期间文投控股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中化十四建公司已获得2亿元本金债权清偿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
2.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9,733,333.33元;
3.驳回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744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对本次案件所涉及的200,000,000元本金进行清偿,后续拟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规定,在重整管理人审查之后,对本次案件所判决的剩余9,733,333.33元利息进行清偿,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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