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居民王萍收到广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广阳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构成商事纠纷,而构成涉嫌白领犯罪,驳回原告王萍的诉讼请求。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指出,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是变更诉讼请求的实际原因。后因原告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变动,以及被告拒绝提供手写身份证明,原告变更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构成商事纠纷,而构成涉嫌白领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若干经济犯罪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萍的诉讼请求。
就“涉嫌经济犯罪”一事,本报多次致电广阳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培恒了解情况,本报此前报道,原告王萍在一审判决书中称,被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自2014年4月2日起,以其短期内需要周转借款公司资金为由,多次向其借款。被告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借款人公章,并由时任行长杨娜作为负责人签字。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息逾1.125亿元人民币。尽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多次拖欠并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原告依托被告前行长杨娜,应原告要求将涉案资金直接转入第三方账户。借款协议不仅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还盖有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印章。由此可以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被告辩称,2015年以后的款项并非转入被告账户或原告指定的账户,而是转入了与被告无关的第三方账户,因此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广阳区法院判决,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与贷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被告未能妥善履行相关义务,且内部管理存在缺陷,应承担还款义务。
原审判决原告王萍胜诉,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112,51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廊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广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25年6月,该案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