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5-07-10 0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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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案件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浆果晨曦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浆果晨曦”)应向公司返还第二期交易意向金5,000万元、支付资金使用费67,460,021.92元、支付违约金167,796,300.00元,合计285,256,321.92元(资金使用费、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喻策对浆果晨曦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浆果晨曦追偿。公司有权在285,256,321.92元范围内,就浆果晨曦质押给公司的其持有的深圳量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云”)名下75.5%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020060832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二:浆果晨曦向公司返还剩余交易意向金22,93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以27,9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27,9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等。喻策对浆果晨曦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浆果晨曦追偿。公司有权在诉讼金额范围内,就浆果晨曦质押给公司的其持有的量子云名下75.5%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0200608322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浆果晨曦交易意向金26,62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6,620.00万元。本次诉讼及拍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根据诉讼的执行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就浆果晨曦和喻策未按约定向公司返还第二期交易意向金5,000万元相关事项,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清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浆果晨曦、喻策返还上述第二期交易意向金5,0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请求:(1)判令浆果晨曦向公司返还其应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向公司支付的交易意向金5,000万元;(2)判令浆果晨曦向公司支付资金使用费67,460,021.92元;(3)判令浆果晨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67,796,300.00元;(4)判令喻策对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公司有权在285,256,321.92元范围内,就浆果晨曦质押的量子云75.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6)本案诉讼费用由浆果晨曦、喻策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2022年7月11日,公司向德清法院提起另一诉讼要求浆果晨曦、喻策返还包括第三期还款在内的剩余全部交易意向金22,93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以27,9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利率8%计算)、违约金(以27,9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提起相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2022年8月30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就第一次诉讼事项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并于2023年3月31日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浆果晨曦撤回上诉,德清法院(2022)浙052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及2023年4月4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023年4月13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就第二次诉讼事项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胜诉。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作出的(2023)浙0521执9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喻策和共有人顾亦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时代公寓的3套房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2025年5月23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作出的(2023)浙0521执9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喻策和共有人顾亦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时代公寓6幢2701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胡齐飞所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作出的(2023)浙0521执91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德清法院作出的(2023)浙0521执918号之四执行裁定,于2025年6月24日10时至2025年6月25日10时对被执行人喻策和共有人顾亦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时代公寓2幢1003室房产在德清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网络拍卖。经竞拍,买受人喻辰希以58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清缴购买款。德清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喻策和共有人顾亦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钱江时代公寓2幢1003室房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5004436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5004435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喻辰希所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喻辰希时起转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浆果晨曦交易意向金26,62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26,620.00万元。本次诉讼及拍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根据诉讼的执行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情况及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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