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7月7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进东 王菲朱洁茹 蒋艾林)“钓鱼佬”相约山庄钓鱼,一人在热心帮他人收线时,铅坠反弹击中钓竿主人右眼,致其十级伤残。伤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负责?两位“钓鱼佬”闹到了法庭上。
7月7日,郴州桂阳法院通报该案,法院认为双方构成好意施惠关系,施惠人操作疏忽担主责,受惠人未避风险担次责。
好心帮忙收线致人受伤被起诉
郴州某公司员工王勇负责对接业主彭程的房屋装修。两人熟悉以后,彭程邀请王勇到某山庄钓鱼,王勇把爱好钓鱼的同事刘志一同喊上了,三人分别驾车抵达。
钓鱼时,彭程的路亚竿钓钩挂底,刘志主动帮忙操作收线。因鱼线卡紧,刘志用力拉扯导致铅坠突然反弹,直接击中彭程右眼。彭程被紧急送医,诊断为右眼玻璃体积血、晶状体脱位、外伤性白内障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彭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双方均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共同参与钓鱼活动,刘志应彭程应允帮忙处理挂底鱼竿的行为,构成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虽为增进情谊的无偿帮助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施惠人仍需对自身行为尽到“善良人”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过失造成受惠人损害。
刘志作为资深钓鱼爱好者,明知鱼线较粗可能导致拉扯时回弹,却未在操作前观察周边环境、提醒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用力拉拽鱼线的行为直接导致铅坠反弹击伤彭程右眼,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及善意动机,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可酌情减轻施惠人责任。
彭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钓鱼活动的危险性,在鱼竿交予他人操作后,未主动与操作者保持安全距离,亦未采取避险措施,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彭程和刘志各承担40%、6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志赔偿彭程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法官:“好意”并非“免责”的护身符
法官介绍,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好意”并非“免责”的护身符。施惠人虽无法律上的积极作为义务,却需对自身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受惠人遭受人身损害,施惠人需对其过失承担侵权责任。受惠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接受帮助时,需对潜在风险保持合理警惕,主动配合施惠人采取安全措施,而非完全依赖他人保护。若因自身疏忽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施惠人的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