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县一名高一男生因玩手机被老师叫家长,结果回家后竟跳河轻生,母亲为救他也不幸遇难。父亲崩溃质问学校:“我儿子到底经历了什么?”
2024年6月23日上午,湖南澧县某中学高一学生沈某(16岁)在课堂上玩手机,被班主任李老师当场发现。根据学校规定,学生不得在教学时间使用手机。李老师没收手机后,认为沈某违反校规情节严重,遂决定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当天中午12时许,沈某的母亲王女士接到李老师电话后赶到学校。据事后调取的校园监控显示,李老师与王女士在办公室进行了约15分钟的谈话,期间沈某一直站在一旁。谈话结束后,王女士带着儿子离开学校。
母子二人步行回家途中,沈某情绪明显低落。据附近居民反映,当时看到沈某低着头快步走在前面,母亲在后面追赶并呼喊他的名字。行至离家约500米的河边时,沈某突然加速冲向河道,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王女士见状立即跳河施救,但因水性不佳,最终两人都不幸溺亡。
父亲沈先生无法接受现实,质疑:“孩子只是玩手机,为何要走极端?老师到底说了什么?” 目前,当地已介入调查,但校方尚未给出明确回应。
事情发生后,网友们争议:到底是手机的锅,还是教育的错?
从法律视角分析:谁应对孩子的死亡负责?
一、学校的责任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如果李老师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存在体罚、侮辱、恐吓等过激言行,导致学生心理崩溃,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若仅是正常批评教育,且已及时通知家长,则学校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关键点,就在于老师说了什么?是否监控录音等证据?
二、家长的责任认定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49条: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加强生命教育。家长不能一味溺爱,要培养孩子的抗挫能力。 此案中,孩子为何如此极端?是否长期缺乏心理疏导?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良好的家风建设当中,要正确的引导孩子,这样的孩子成长起来,承压能力才会强。
如果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没有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 日常心理疏导不足,导致孩子走极端,父母要承担责任。
三、混合责任的可能性
如果孩子的死亡是由于教师教育方式确有过激以及家长平日疏于心理关怀,双方原因造成,则可能构成混合过错,需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在2021年江苏某中学类似案件中,法院认定:教师当众羞辱学生存在过错(承担40%责任),家长长期忽视心理问题(承担60%责任)。
目前当地教育部门已成立专项调查组,公安机关正在调取相关监控记录。涉事学校表示将全力配合调查,并已启动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青少年的教育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形成合力。这场悲剧没有赢家,手机不是原罪,教育的方式才是关键。我们不能一味怪孩子“玻璃心”,也不能让老师“背锅”,而是该反思:如何让孩子在合理的规则下,健康成长?
你们觉得,这件事谁的责任更大?学校?家长?还是社会氛围? 欢迎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