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6月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司法判决研究中心、法商慈善信托发起,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刑商汇研讨会(2025年第一期)”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以“民刑视角下民营公司股东资本责任的热点问题”为主题,汇聚了众多学界权威与实务精英,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出谋划策。
在本次研讨中,刑诉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发表了《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与刑事辩护》的主题演讲。樊崇义教授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成果丰硕,见解深刻,其观点对司法实践和理论发展影响深远。此次发言中,他本着深厚的学术积淀与严谨的治学态度,深入解析了民营企业涉刑责任法律保护的五大原则,并强调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避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处理经济纠纷。
现将樊崇义教授的演讲摘要整理刊发,通过深入研读,我们能更清晰地把握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在刑事维度的关键要点,也期待此次研讨会能切实推动“刑商融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导语:
樊崇义老师结合近期参会心得与深入调研,围绕当前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关键问题发表了主旨演讲。他强调,在推进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落实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并发挥司法程序对民营企业的保障作用。
核心观点综述:
樊崇义老师的讲话聚焦五个核心议题,直指当前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痛点难点:
一、重申平等保护的法律地位
樊崇义老师开宗明义指出,从宪法到党的历次重要会议决议(十四大、十五大、十八大、二十大等),以及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5年国务院文件等,均明确规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平等主体。这种平等地位是自然规律,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将平等保护原则落到实处。
二、贯彻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
针对民营企业家及投资者,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樊崇义老师强调,这不仅是中华传统司法文化“慎刑”的体现,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全流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中,都应贯彻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严格规范刑事手段的运用,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切实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三、精准区分经济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关键难点。樊崇义老师提出三点要求:
第一,客观看待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严格遵循相关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行政违法与犯罪、民商事纠纷与犯罪。对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得以违法犯罪论处;即使违反规定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也不得以犯罪论处。反对拔高处理、“乱抓人”,应重在帮助扶持。第二,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经济犯罪时,必须将行为与主观目的统一考察。第三,严防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坚决杜绝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
樊崇义老师痛陈当前涉案财产处置乱象(如非法搜查、扣押、冻结;罚没财产去向不明;混淆个人与家庭财产等),认为此问题已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企业权益。他提出亟需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重点解决:第一,明确认定标准:清晰界定“与犯罪有关”财产的范围,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第二,完善处置程序保障:在扣押、冻结、查封、没收等环节引入律师参与(特别是侦查阶段),建立规范的鉴定、估价、拍卖、变卖程序。第三,健全救济制度: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和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为错误处置提供有效救济。
五、发挥司法程序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作用
第一,规范适用强制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家慎用强制措施(特别是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平等对待。解决超期羁押、久拖不决问题,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考量民企抗风险能力弱的实际,慎用财产保全等措施。第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少捕慎诉慎押”原则:樊崇义老师特别强调这是党的优良传统(可追溯至延安时期及毛主席指示),体现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第三,破除诉讼程序僵化思维: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案件处理上,应摒弃机械的“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观念,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纠纷解决、最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最高效的程序路径。
结语:
樊崇义老师最后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是司法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他呼吁司法机关深刻领会并坚决贯彻关于平等保护的精神,将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和“少捕慎诉慎押”等政策切实融入办案实践,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同时,他也指出企业的合规发展是永恒主题,是实现国家繁荣的基础。
本次讲话内容翔实、观点鲜明、切中时弊,对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完善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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